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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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1)京0111民初4547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维邻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艺奕飞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19768 | 一、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北京维邻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因X1号房屋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77459.6元;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北京维邻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32378.8元;三、驳回北京维邻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评估费19768元,由北京维邻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53元(已交纳);由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9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18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1169元,由北京维邻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196元(已交纳);由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91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1-04 |
2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1)京0111民初780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艺奕飞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 22000 | 一、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北京艺奕飞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房屋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92495.2元;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北京艺奕飞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房屋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77485.6元;三、驳回北京艺奕飞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评估费22000元,由北京艺奕飞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已交纳);由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3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9658元,由北京艺奕飞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933元(已交纳);由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95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1-04 |
3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0)京0111民初15765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艺奕飞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准许北京艺奕飞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 2020-12-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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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1)京0111民初780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艺奕飞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22-10-12 | |
2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1)京0111民初4547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维邻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艺奕飞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22-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