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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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川1402执恢334号 | 申请人 | - | -- | 现告知你们:本院(2020)川1402民初12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更多 | 2021-08-14 |
2 | 合同纠纷 | ((2020)川1402执2194号 | 申请人 | 被告: 四川奥甘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1-16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川14民终634号 | 被上诉人 | - | 4904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7-02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川1402民初931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眉山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 51549.25 | 一、由被告眉山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51549.25元(包括眉山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88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9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607元,由被告眉山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负担488元(眉山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88元,已品迭在赔偿款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4-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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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川14民终634号 | 被上诉人 | - |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2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川1402民初931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眉山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20-04-26 | |
3 | 其他 | (2018)川1402民初1280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眉山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中心支公司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18-04-17 |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川1402民初1089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C某某,眉山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18-03-29 |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川1402民初1089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C某某,眉山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18-03-28 | |
6 | 其他 | (2017)川1402民初3827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C某某,眉山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17-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