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利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郝浩
915114007358757055
50万元人民币
-
眉山市东坡区芙蓉路62号5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4项招标公告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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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2

    供应商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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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4

    中标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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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川1402执恢334号
申请人
-
--
现告知你们:本院(2020)川1402民初12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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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4
2
合同纠纷
((2020)川1402执2194号
申请人
被告:
四川奥甘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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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川14民终634号
被上诉人
-
4904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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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川1402民初93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眉山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51549.25
一、由被告眉山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51549.25元(包括眉山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88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9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607元,由被告眉山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负担488元(眉山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88元,已品迭在赔偿款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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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川14民终634号
被上诉人
-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02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川1402民初93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眉山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2020-04-26
3
其他
(2018)川1402民初128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眉山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中心支公司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2018-04-17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川1402民初1089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C某某,眉山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2018-03-29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川1402民初1089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C某某,眉山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2018-03-28
6
其他
(2017)川1402民初382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C某某,眉山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2017-11-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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