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嵇红芬
913309007046439015
22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东海东路168号(自主申报)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68项招标公告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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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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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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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舟山*****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港东路**号**中心粮库实施了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警告;可自行选择其中1种:1、持打印出的缴款单到银行缴纳罚没款;2、及时登陆浙江政府服务网(www.zjzwfw.go.cn)-公共支付平台或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或者支付宝-公共支付办理缴款;3、支付宝直接扫打印出的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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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15000
舟山定海区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2023-11-16
舟定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474号
2
一、当事人在2020年收购晚粳谷、2021年收购早籼谷和小麦过程中,在计算水分含量增扣量时,存在少计水分增量或多计水分扣量的现象,未严格执行《主要粮食品种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规定,即:早籼谷、粳稻谷和小麦质量标准中水分指标分别是≤13.5%、14.5%和12.5%,以及《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在粮油收购中,水分含量按以下规定进行增扣量:实际水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的要求。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粮食收购相关凭证等资料,统计出2020年晚粳谷收购过程中,当事人共对20户种粮户少计水分增量或多计水分扣量14150.80公斤,少付购粮款37749.73元;2021年早籼谷收购过程中,当事人共对11户种粮户少计水分增量或多计水分扣量3173公斤,少付购粮款7941.54元;2021年小麦收购过程中,当事人共对18户种粮户少计水分增量或多计水分扣量10681.66公斤,少付购粮款24152.08元,三项合计少付购粮款69843.35元。二、在当事人粮库发现在使用的计量器具包括食品重金属快速检测仪壹台、Meilen电子天平(型号MTB1000)壹台、JPT-2A型粮食天平壹台,以及在公司化验室发现在使用的BS-30KA电子天平壹台、101A-1型电热鼓风恒温干燥箱壹台、TLV-100A全自动罗维朋比色计壹台,上述六台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粮食收购相关文件、价格检查明细表及汇总表等证据为凭。本局已于2021年12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舟市监价退〔2021〕3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支付少付的购粮款。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以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少付的购粮款全部退还给相关种粮户。2022年1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舟市1监听告〔2021〕4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但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点:1、关于变相压低价格收购粮食的行为,当事人已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已按要求将少付的购粮款全部退还给相关种粮户,并解释此问题主要是由于职工对国家收购相关规定不熟悉导致,非有意为之,且当事人主要收入来源为财政补贴,希望能减轻或减免处罚;2、关于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认为当事人在使用过程中得出的数据只是企业内部做参考,而非作为对外交易认定的依据,希望考虑实际情况,减轻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不能以其工作人员对国家收购政策不熟悉作为理由,被查处的计量器具属于非强检的计量器具,当事人要保证使用的非强检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无需考虑是否对外交易。且本局已考虑当事人主动配合检查,及时足额退还少付的购粮款,已拟作从轻处罚,因此不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变相压低价格收购粮食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之规定,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管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之规定,已构成计量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检查,及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并足额退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变相压低价格收购粮食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100000元(壹拾万元整);2、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使用,罚款300元(叁佰元整)。以上罚款共计100300元(壹拾万零叁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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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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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1-25
舟市监处字〔2022〕6号
3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其他
1、对当事人变相压低价格收购粮食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100000元(壹拾万元整);2、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使用,罚款300元(叁佰元整)以上罚款共计100300元(壹拾万零叁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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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0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1-25
舟市监处〔2022〕6号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浙09民申12号
申请人
-
--
驳回舟山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1-06-15
2
合同纠纷
(2015)舟定商初字第1448号
原告
原告:
舟山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被告:
上饶市粮油收储公司
7570143
准许原告舟山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791元,减半收取32395.5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37395.50元,由原告舟山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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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6
3
其他
(2015)舟定保字第25号
申请人
-
7579125
一、查封被申请人上饶市粮油收储公司名下位于上饶市信州区盈盛家园A#楼1栋4-301室的房屋产权; 二、查封被申请人上饶市粮油收储公司名下位于上饶市信州区朝阳产业区朝阳十一路以南的土地使用权; 三、冻结被申请人上饶市粮油收储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饶分行账号为20336119900100000006901的银行存款7579125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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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3
4
侵权责任纠纷
(2012)舟定民初字第15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舟山市普陀金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W某某
784066.14
被告舟山市普陀金汇装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袁伟 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80126.14元,限金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Y某某对被告舟山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298元,由原告负担3988元,被告金汇公司负担9310元;鉴定费3940元,由被告金汇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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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2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2)浙0903刑初63号
被告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2-06-17
2
其他
(2022)浙0903刑初63号
被告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2-04-19
3
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0902民初1259号
原告
原告:
舟山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被告:
舟山市秦丰饲料有限公司
定海区人民法院
2020-06-22
4
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0902民初1259号
原告
原告:
舟山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被告:
舟山市秦丰饲料有限公司
定海区人民法院
2020-06-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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