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景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在业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江浩
91320115674944278N
1000万元人民币
-
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33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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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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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18)苏01民终668号
上诉人
-
1350778
准许上诉人W某某、南京景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57元,减半收取8479元,由上诉人南京景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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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5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7)苏0115民初1126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京景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65787.53
一、原告W某某与被告南京景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大众进口汽车销售买卖合同》予以解除;原告W某某向被告南京景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大众尚酷R2.0TSI2011款(蓝色4C4C)汽车(发动机号CDL050362)一辆。 二、被告南京景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W某某购车款325000元并赔偿原告W某某车辆使用期间的税费40787.53元,合计365787.53元。 上述一、二项判决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6957元,由被告景众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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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8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2018)苏01民终668号
上诉人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3-15
2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2018)苏01民终668号
上诉人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31
3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2)江宁民初字第0329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南京景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2-07-10
4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2)江宁民调初字第0001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南京景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1-12-31
5
劳动争议
(2010)江宁民初字第03608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南京景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0-12-07
6
劳动争议
(2010)江宁民初字第03609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南京景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0-12-07
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0)宁民终字第02888号
第三人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06-21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0)宁商终字第00075号
上诉人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01-13
9
买卖合同纠纷
(2009)江宁民二初字第06153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南京景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09-12-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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