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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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苏01民终668号 | 上诉人 | - | 1350778 | 准许上诉人W某某、南京景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57元,减半收取8479元,由上诉人南京景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03-15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苏0115民初11269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京景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365787.53 | 一、原告W某某与被告南京景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大众进口汽车销售买卖合同》予以解除;原告W某某向被告南京景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大众尚酷R2.0TSI2011款(蓝色4C4C)汽车(发动机号CDL050362)一辆。
二、被告南京景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W某某购车款325000元并赔偿原告W某某车辆使用期间的税费40787.53元,合计365787.53元。
上述一、二项判决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6957元,由被告景众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更多 | 2017-11-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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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2018)苏01民终668号 | 上诉人 | -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15 | |
2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2018)苏01民终668号 | 上诉人 |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31 | |
3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12)江宁民初字第0329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南京景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2-07-10 | |
4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12)江宁民调初字第0001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南京景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1-12-31 | |
5 | 劳动争议 | (2010)江宁民初字第03608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南京景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0-12-07 | |
6 | 劳动争议 | (2010)江宁民初字第03609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 被告: 南京景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0-12-07 | |
7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0)宁民终字第02888号 | 第三人 |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0-06-21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宁商终字第00075号 | 上诉人 |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0-01-13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9)江宁民二初字第06153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南京景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09-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