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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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3)湘0105执保208号 | 其他 | - | -- | 申请人湖南高速广告经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西原艺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相关财产。本院依据(2022)湘0105民初1562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实施,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名下无财产可供保全。具体保全情况详见本院(2023)湘0105执保208号执保案卷。特此通知 ...更多 | 2023-02-22 |
2 | 其他 | (2023)湘0105执保207号 | 其他 | - | -- | 申请人湖南高速广告经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西原艺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相关财产。本院依据(2022)湘0105民初1563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实施,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名下无财产可供保全。具体保全情况详见本院(2023)湘0105执保207号执保案卷。特此通知 ...更多 | 2023-02-22 |
3 | 其他 | (2023)湘0105执保206号 | 其他 | - | -- | 如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特此通知 ...更多 | 2023-02-21 |
4 | 其他 | (2023)湘0105执保205号 | 其他 | - | -- | 如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特此通知 ...更多 | 2023-02-21 |
5 | 其他 | (2023)湘0105执保204号 | 其他 | - | -- | 如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特此通知 ...更多 | 2023-02-21 |
6 | 其他 | (2023)湘0105执377号 | 申请人 | - | 4800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Z某某、L某某存款人民币24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Z某某、L某某收入人民币24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3-01-28 |
7 | 合同纠纷 | (2022)湘0105执10521号 | 申请人 | - | 15400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优智广告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77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优智广告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7700元,或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11-14 |
8 | 合同纠纷 | (2022)湘0105民初2114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高速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辉萍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 90597 | 一、确认原告湖南高速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辉萍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签订的2019-118《合同书》、2020-081、2020-089、2020-106、2020-116广告位销售合同于2021年8月10日解除;
二、被告长沙辉萍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高速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90597元及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90597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南高速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7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87元,由被告长沙辉萍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承担1390元,原告湖南高速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承担5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5-09 |
9 | 合同纠纷 | (2020)湘0105民初3945号 | 被告 | 原告: 娄底市娄报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高速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 59200 | 本案按原告娄底市娄报广告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娄底市娄报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2020-07-08 |
10 | 其他 | (2016)湘0211民初758号 | 被告 | 原告: 株洲市土地整理中心 被告: 湖南高速广告经营有限公司 | 602300 | 一、被告湖南高速广告经营有限公司承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投放于株洲市天元区双马镇京珠高速K223(现为G4k1543+400M)处右侧大石桥双面立柱广告牌的商业广告,并返还广告牌给原告株洲市土地整理中心;
二、驳回原告株洲市土地整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823元,由被告湖南高速广告经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株洲市农行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更多 | 2017-03-3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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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合同纠纷 | L某某;Z某某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2022-11-10 | |
2 | 裁判文书 | 广告合同纠纷 | 长沙优智广告有限公司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2022-07-28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合同纠纷 | Z某某;G某某;Z某某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2022-05-29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合同纠纷 | G某某;Z某某;Z某某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2022-05-26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合同纠纷 | L某某;Z某某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2022-05-24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告合同纠纷 | 长沙优智广告有限公司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2022-05-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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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 原告: 湖南高速广告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界冰雪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
2 | -- | -- | 原告 | 原告: 湖南高速广告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
3 | -- | -- | 原告 | 原告: 湖南高速广告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界冰雪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2024-03-27 | |
4 | -- | -- | 原告 | 原告: 湖南高速广告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
5 | 合同纠纷 | (2022)湘0105民初15622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高速广告经营有限公司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
6 | 合同纠纷 | (2022)湘0105民初15633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高速广告经营有限公司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
7 | 合同纠纷 | (2022)湘0105民初15634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高速广告经营有限公司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
8 | 合同纠纷 | (2022)湘0105民初15631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高速广告经营有限公司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
9 | 合同纠纷 | (2022)湘0105民初15630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高速广告经营有限公司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
10 | 合同纠纷 | (2022)湘0105民初15627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高速广告经营有限公司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