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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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赣0702行初144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大余县农业农村局 | -- | 准许原告X某某撤回对被告大余县农业农村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某某承担 ...更多 | 2023-05-04 |
2 | -- | (2023)赣0702行初141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大余县农业农村局 | --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对被告大余县农业农村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Z某某承担 ...更多 | 2023-05-04 |
3 | -- | (2023)赣0702行初140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大余县农业农村局 | -- | 准许原告X某某撤回对被告大余县农业农村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某某承担 ...更多 | 2023-05-04 |
4 | -- | (2023)赣0702行初14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大余县农业农村局 | --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对被告大余县农业农村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Z某某承担 ...更多 | 2023-05-04 |
5 | -- | (2023)赣0702行初144号 | 被告 | 原告: 谢某强 被告: 大余县农业农村局 | -- | 准许原告谢某强撤回对被告大余县农业农村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某强承担 ...更多 | 2023-05-04 |
6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6)浙0523民初8051号 | 被告 | 原告: 安吉诚诚竹木建筑工程队 被告: 大余县农业和粮食局 | 180910 | 被告大余县农业和粮食局给付原告安吉诚诚竹木建筑工程队工程款1809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6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余县农业和粮食局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