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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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浙0109民初11490号 | 原告 | - | 88000 | 一、舟山市定海林宝农业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国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款88000元;
二、驳回浙江国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舟山市定海林宝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6元,由浙江国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46元,由舟山市定海林宝农业专业合作社负担2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舟山市定海林宝农业专业合作社负担。
舟山市定海林宝农业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2-03-03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浙0383财保53号 | 申请人 | - | 352500 | 冻结温州旭裕印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市支行1925××××1805账户中的存款352500元。
冻结期限一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
案件申请费2283元,由浙江国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0-09-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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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0109民初5192号 | 被告 | 原告: 舟山市定海林宝农业专业合作社 被告: 浙江国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5-26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0109民初5192号 | 被告 | 原告: 舟山市定海林宝农业专业合作社 被告: 浙江国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5-12 | |
3 | 合同纠纷 | (2021)浙0109民初11490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国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舟山市定海林宝农业专业合作社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02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383民初3427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国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旭裕印业有限公司 | 龙港市人民法院 | 2020-11-17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383民初3427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国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旭裕印业有限公司 | 龙港市人民法院 | 2020-10-29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383民初3427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国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旭裕印业有限公司 | 龙港市人民法院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