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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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豫0811民初3213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焦作市山阳区桶张河远方小学 | 34522.4 | 一、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桶张河远方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医疗费5274.67元、护理费1615.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16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23393.48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34823.40元。
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其中72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327元由焦作市山阳区桶张河远方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20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豫0811民初2783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焦作市山阳区桶张河远方小学 | -- | 本案按原告J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 2017-09-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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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2018)豫08民终489号 | 上诉人 | - |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