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新颖装潢包装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卢正柱
91320706139003441P
67万元人民币
-
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工贸园润宁路8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7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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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4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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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7)苏07民终2304号
被上诉人
-
24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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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2
物权保护纠纷
(2016)苏0706民初8198号
原告
原告:
连云港市汪氏酿造有限公司,连云港恒来印刷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新颖装潢包装厂
被告:
Z某某
24000
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位于海州区宁海工贸园润宁路8号厂区内的从东往西数第一排南面厂房北墙和第一排北面厂房南墙之间的围墙。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Z某某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汪氏酿造有限公司、连云港恒来印刷有限公司和连云港市新颖装潢包装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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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0
3
物权保护纠纷
(2016)苏07民终3174号
原告
-
--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331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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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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