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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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内0626行初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G某某 被告: 乌审旗民政局 | 10000 | 撤销被告乌审旗民政局于2011年9月28日为原告G某某、L某某补发的证件字号为BJ150626-2011-00xxxx结婚登记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乌审旗民政局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28 |
2 | 其他 | (2017)内0626行初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G某某 被告: 乌审旗民政局 | 10000 | 撤销被告乌审旗民政局于2011年9月28日为原告G某某、L某某补发的证件字号为BJ150626-2011-00xxxx结婚登记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乌审旗民政局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28 |
3 | 其他 | (2016)内0626行初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乌审旗民政局 | 10000 | 撤销被告乌审旗民政局2015年9月18日为原告L某某与第三人Y某某颁发的字号为L150626-2015-000155号离婚证。
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2100元,共计2150元,由被告乌审旗民政局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