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新立大经编布业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曹昱萍
91330481786446046K
7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丁桥镇钱江园区创新路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4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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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25日上午海宁市公安局丁桥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海宁新立大经编布业有限公司对其公司的网站疏于管理,未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海宁新立大经编布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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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丁桥派出所
2022-05-25
海公(丁)行罚决字〔2022〕01776号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4)杭萧执民字第3757号之一
申请人
-
2003764.38
一、追加Y某某(身份证号)、浙XX洲文仪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78479-X)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Y某某、浙XX洲文仪有限公司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海宁新立大经编布业有限公司清偿债务2003764.38元及该款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27429元。 三、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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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
2
其他
(2016)浙0602执2186号
被执行人
-
61200
冻结海宁新立大经编布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612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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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杭萧商外初字第17号
原告
原告:
海宁新立大经编布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新洲家具有限公司,浙江亚盛家具有限公司
1991759.77
一、浙江新洲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宁新立大经编布业有限公司价款1991759.7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3年8月31日为179945.95元,此后以1991759.7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浙江亚盛家具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浙江亚盛家具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浙江新洲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86元,减半收取12543元,由浙江新洲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浙江亚盛家具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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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湖安商外初字第21号
原告
原告:
海宁新立大经编布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繁迅家具有限公司,戴春忠,D某某,浙江美浓家具有限公司
82859.7
一、被告安吉繁迅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新立大经编布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6859.70元、利息(自2014年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及实现债权的费用6000元; 二、被告D某某、D某某、浙江美浓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850元,合计诉讼费1790元,由被告安吉繁迅家具有限公司、D某某、D某某、浙江美浓家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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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31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借贷纠纷
浙江新丽家具有限公司、浙江亚盛家具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4-08-20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新丽家具有限公司、浙江亚盛家具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4-02-26
3
破产文书
--
--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3-10-19
4
破产文书
--
--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3-06-0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481民初4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海宁新立大经编布业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4-01-23
2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3)浙0481民诉前调6601号
被申请人
-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06-2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