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芳运酒水销售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宋爱芳
91370303669306626H
5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街道办事处南西四路南苑85号院北区东北侧北起第一间营业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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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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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3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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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3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4)张执字第1471号
被执行人
-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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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4)张执字第1471号
被执行人
-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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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4)张商初字第73号
被告
被告:
淄博芳运酒水销售有限公司
18473
一、被告芳运酒水公司、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Y某某酒瓶款10545元、返利5524元、经济损失2404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G某某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7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022元、被告芳运酒水公司负担405元;反诉费218元,由被告芳运酒水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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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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