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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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5-07-13 |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7-06-13 |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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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张执字第1471号 | 被执行人 | - | --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1-0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张执字第1471号 | 被执行人 | - | --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1-05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张商初字第73号 | 被告 | 被告: 淄博芳运酒水销售有限公司 | 18473 | 一、被告芳运酒水公司、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Y某某酒瓶款10545元、返利5524元、经济损失2404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G某某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7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022元、被告芳运酒水公司负担405元;反诉费218元,由被告芳运酒水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