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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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09 月n 12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09 月n 12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室 | |
2 | ﹝07030524﹞登字﹝2022﹞第06100008号 | 登字 | 登字 | 2005-07-14 | 2035-07-13 | 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07030119﹞公司变更﹝2020﹞第04080001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05-07-14 | 2035-07-13 | 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连国税一 许受字 〔2017〕 第1501 号 | --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09 月n 12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09 月n 12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室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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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4)连民初字第0020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咔旺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港城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 122774 | 准许原告江苏咔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江苏咔旺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2279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咔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江苏咔旺食品有限公司122774元。 ...更多 | 2014-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