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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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浙01民终4223号 | 被上诉人 | - | 27383 | 一、维持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20)浙0127民初594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
二、撤销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20)浙0127民初59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淳安县瑶山乡琅坑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17年11月11日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的土地租金27383元;
四、驳回淳安县瑶山乡琅坑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H某某负担187元,由淳安县瑶山乡琅坑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12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62元,由H某某负担374元,由淳安县瑶山乡琅坑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288元。淳安县瑶山乡琅坑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1-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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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2020)浙01民终4223号 | 被上诉人 | -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5 | |
2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2020)浙0127民初594号 | 原告 | 原告: 淳安县瑶山乡琅坑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H某某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