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曲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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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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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晋0122执34号
被执行人
-
948555.64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阳曲县文化和旅游局在银行的存款318716.88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阳曲县文化和旅游局所有的价值318716.88元的资产。 以311121.8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从2017年11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的利息。还应向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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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2
合同纠纷
(2020)晋0122民初536号
被告
原告:
太原市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阳曲县文化和旅游局
463721.25
一、被告阳曲县文化和旅游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463721.25元。 二、驳回原告太原市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8元,减半收取计4034元,由原告太原市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4元,由被告阳曲县文化和旅游局负担3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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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3
合同纠纷
(2020)晋0122民初535号
被告
原告:
太原市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阳曲县文化和旅游局
311121.88
被告阳曲县文化和旅游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支付原告太原市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1121.88元,并以应付价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从2017年11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6元,减半收取2983元,由被告阳曲县文化和旅游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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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4
合同纠纷
(2020)晋0122民初534号
被告
原告:
太原市华兴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阳曲县文化和旅游局
22969
被告阳曲县文化和旅游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华兴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21800元及利息1169元(利息以欠款21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3日起暂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另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被告阳曲县文化和旅游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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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3)晋0122民初17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W某某,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阳曲县文化和旅游局,W某某
阳曲县人民法院
2023-06-06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晋0122民初536号
被告
原告:
太原市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阳曲县文化和旅游局
阳曲县人民法院
2020-08-25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晋0122民初535号
被告
原告:
太原市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阳曲县文化和旅游局
阳曲县人民法院
2020-08-24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晋0122民初535号
被告
原告:
太原市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阳曲县文化和旅游局
阳曲县人民法院
2020-08-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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