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颜著建材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西南
黄伟
91500112050393551Q
110万元人民币
-
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7号龙湖紫都城3-2幢10-5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裁判文书4条,法院公告1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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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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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其他
吊销营业执照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4-10
渝北市监工商企吊字〔2019〕第002339号
2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其他
--
--
重庆市工商局
2019-03-01
--
3
暂无
其他
由被执行人支付3122376.99元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7-01-19
〔2017〕渝0112执1059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暂无
全部未履行
(2017)渝0112执1059号
2017-01-19
(2016)渝0112民初374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渝0112执恢264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对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执128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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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2
合同纠纷
(2017)渝01民申98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L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7-12-11
3
合同纠纷
(2016)渝0112民初374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L某某,黄伟,重庆颜著建材有限公司
3090846.99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截至2015年12月16日的利息85348.67元、罚息5498.32元以及从2015年12月17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和复利分别以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85348.67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0.8%计算);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L某某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街X号X幢XXX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H某某、重庆颜著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所负的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L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530元,由被告L某某、H某某、重庆颜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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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8
4
合同纠纷
(2015)江法民初字第09285号
被告
原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黄伟,重庆颜著建材有限公司,P某某,L某某
536120.35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返还借款本金536120.35元; 二、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从2015年5月27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前述第一项借款本金未付金额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9%上浮50%计算,复利按月计收); 三、被告重庆颜著建材有限公司、P某某、L某某对被告H某某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7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76元,由被告H某某、重庆颜著建材有限公司、P某某、L某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交纳,被告H某某、重庆颜著建材有限公司、P某某、L某某在履行前述义务时将其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10076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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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8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人民法院公告
借款合同纠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5-09-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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