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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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闽0583执1460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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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50583100024846 | 准予登记通知书 | 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22-10-19 | 2053-08-12 |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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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闽0583民初6325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山支行 被告: 泉州市三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南安市东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刘溪瑜,蔡天津,C某某 | 1980000 | 一、泉州市三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山支行人民币19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其中截止2019年5月20日,暂计结欠利息、罚息185801.45元,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结欠的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上述债权,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山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泉州市三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以闽(2016)南安市不动产证明第3001575号登记的权利范围为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山支行优先受偿;
三、南安市东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C某某对泉州市三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安市东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C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泉州市三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126元,减半收取计12063元,由泉州市三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南安市东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10 |
2 | 追偿权纠纷 | (2019)闽0583民初6756号 | 原告 | 原告: 南安市东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泉州豪柏娇服饰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 | -- | 本案按南安市东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19-07-19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583执5283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12-06 |
4 | 其他 | (2017)闽0583执288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6)闽0583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1-30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闽0583民初3434号 | 原告 | 原告: 南安市东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安新誉玻璃有限公司 | 50000 | 被告南安新誉玻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安市东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南安新誉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