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张志高
91330481720058227A
10800万元人民币
河南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重庆更多(16)
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郭店郭溪街1号
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共4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展览工程文物保护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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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3

裁判文书 1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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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法履行职责,水污染防治类
其他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
海宁市综合执法局
2023-05-17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588号
2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其他
--
杭州市富阳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05-19
〔2021〕4号
3
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其他
现查明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36135059056789-00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2020年5月27日。
...更多
5000
海宁市市公安局
2020-05-27
海(消)行罚决字〔2020〕0031号
4
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遮挡消火栓案
其他
现查明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遮挡消火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36135059056789-00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2020年5月27日。
...更多
5000
海宁市市公安局
2020-05-27
海(消)行罚决字〔2020〕0033号
5
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堵塞消防车通道案
其他
现查明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堵塞消防车通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36135059056789-00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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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海宁市市公安局
2020-05-27
海(消)行罚决字〔2020〕0032号
6
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36135059056789-0005),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2020年5月27日。
...更多
20000
海宁市市公安局
2020-05-27
海(消)行罚决字〔2020〕0034号

信用中国 1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000211125800518360
新标准
330000211125800518360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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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2099-12-31
厅政务服务中心
2
浙地海-FF〔2019〕22
新标准
关于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用版)
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19年03月04日提出的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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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2099-12-31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海事局
3
330000221108890643174
新标准
330000221108890643174
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2-11-08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
330481211207806458008
新标准
330481211207806458008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
2021-12-10
2099-12-31
建管中心
5
330000240118842060669
新标准
330000240118842060669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2024-01-18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
330000230424877531714
新标准
330000230424877531714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电子)
2023-04-25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7
330000230625810900189
新标准
330000230625810900189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2023-07-03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1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2)浙0203民初381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一、被告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医药费、剩余工资,合计235532.74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书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的,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不得实施任何规避执行行为。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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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8
2
侵权责任纠纷
(2022)闽0825民初2208号
被告
被告:
Q某某,W某某,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169686.24
一、Q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上财医疗费等各项损失84843.12元;二、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Q某某对上述马上财的损失84843.1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马上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8.30元,减半收取1304.15元,由马上财负担50元,Q某某负担1254.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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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6
3
其他
(2021)浙0603执恢56号
申请人
-
--
--
2021-01-18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104民初6683号
被告
原告:
杭州森浙木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
--
本案按撤诉处理
2020-09-10
5
其他
(2019)浙0603执4356号
申请人
-
--
--
2020-01-21
6
其他
(2019)浙0603民初613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332952
被告柯桥区稽东镇裘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给原告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295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6294元,减半收取3147元,由被告柯桥区稽东镇裘村村民委员会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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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7
侵权责任纠纷
(2018)浙0502执3118号
被执行人
-
--
--
2018-12-06
8
劳务合同纠纷
(2018)浙0302民初1135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
--
本案按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18-11-26
9
合同纠纷
(2018)浙0302民初11384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
--
本案按撤诉处理
2018-11-20
10
劳务合同纠纷
(2018)浙0302民初1129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
--
本案按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2018-11-16

开庭公告 3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481民初256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4-04-15
2
--
(2024)浙0481民初287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4-04-11
3
--
(2024)浙0481民初56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4-02-06
4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3)浙0481民诉前调12824号
被申请人
-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11-08
5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3)浙0481民诉前调11962号
被申请人
-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10-25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浙0481民初5309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德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08-23
7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3)浙0481民诉前调933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08-21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浙0481民初449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W某某,余姚市安速货运代理服务部,W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08-02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浙0481民初449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W某某,余姚市安速货运代理服务部,W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08-02
10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3)浙0481民诉前调6849号
被申请人
-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07-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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