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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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2018-05-09 | 〔2018〕桂0122执恢13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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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桂0122执恢13号之六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9-11-20 |
2 | 其他 | (2017)桂0122执615号之三 | 被执行人 | - | -- | 一、终结(2017)桂0122执6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1-30 |
3 | 合同纠纷 | (2017)桂0122执615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拍卖被执行人广西万顷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那马街418号锦龙潭山庄7号楼7-1号(所有权证号:邕房权字第××号号)和7-3号(所有权证号:邕房权字第××号号)两栋楼房。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0-11 |
4 | 其他 | (2017)桂0122执615号 | 被执行人 | - | 23790 | 划拨被执行人广西万顷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账号45×××52内存款2379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9-21 |
5 | 其他 | (2017)桂0122执615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扣留被执行人南宁欧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南宁市广园路19号东坡苑小区内外围商铺二层2-8、2-9号商铺面积570平方米出租给W某某所取得的所有租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9-21 |
6 | 合同纠纷 | (2015)武民二初字第602号 | 被告 | 原告: 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广西南之国贸易有限公司,南宁欧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广西万顷房地产有限公司,熊枫林,H某某,江平,S某某,龙小健,L某某 | 8314851.33 | 一、被告广西南之国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314851.33元(此利息暂计至2015年10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从2015年10月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8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广西南之国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被告南宁欧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位于青秀区广园路19号东波苑商铺2层8号商铺(所有权证号为邕房权证字第××号)及被告广西万顷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良庆区那马镇那马街418号锦龙潭山庄7号楼7-1号、7-3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邕房权证字第××号、邕房权证字第××号)经折价或评估拍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X某某、H某某、J某某、S某某、L某某、L某某对被告广西南之国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广西南之国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700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5004元,由被告广西南之国贸易有限公司、X某某、H某某、J某某、S某某、L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17),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4-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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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5)武民二初字第602号 | 被告 | 原告: 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广西万顷房地产有限公司,S某某,广西南之国贸易有限公司,南宁欧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X某某,H某某,J某某,L某某,L某某 | 武鸣县人民法院 | 2016-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