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三德管业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潘苗苗
911201017548350120
10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和平区大沽路138号A座810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裁判文书5条,法院公告3条,开庭公告2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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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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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杨建国和被告林筱燕共同偿还原告沈伯涛借款本金27575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杨建国和被告林筱燕共同支付原告沈伯涛2017年6月27日至2017年12月27日期间的未付利息333619.72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杨建国和被告林筱燕共同支付原告沈伯涛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75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四、天津三德管业贸易有限公司和天津市雅婷制衣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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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
2020-05-11
--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2020-05-11
--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0-05-11
〔2020〕津0101执695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津0101执695号
2020-05-11
(2019)津0101民初4513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津0101执125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1)津0101执12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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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2
合同纠纷
(2020)津0103执异121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案外人天津爱驰风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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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津0112执309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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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4
合同纠纷
(2019)津0101民初451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Y某某,L某某,天津三德管业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雅婷制衣有限公司
5848619.72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Y某某和被告L某某共同偿还原告S某某借款本金27575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Y某某和被告L某某共同支付原告S某某2017年6月27日至2017年12月27日期间的未付利息333619.72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Y某某和被告L某某共同支付原告S某某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75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四、天津三德管业贸易有限公司和天津市雅婷制衣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主文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1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全部由四被告共同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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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5
合同纠纷
(2018)津0103民初14387号
被告
原告: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被告:
天津市雅婷制衣有限公司,天津三德管业贸易有限公司,Y某某,L某某,韩媛媛
10851140.09
一、被告天津市雅婷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 二、被告天津市雅婷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截至2018年6月21日的利息770994.28元,罚息923287.5元,复利156858.31元及自2018年6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三、被告H某某、L某某、Y某某、天津三德管业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市雅婷制衣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H某某、L某某、Y某某、天津三德管业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雅婷制衣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天津市雅婷制衣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天津三德管业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07元、公告费72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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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6
其他
(2018)津0101民初811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韩媛媛,Y某某,天津市雅婷制衣有限公司,林小云,J某某,天津三德管业贸易有限公司
1470420.88
一、H某某、Y某某、天津市雅婷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止2018年11月6日的借款本金1322099.54元、利息128377.08元、罚息(含复利)19944.26元,以及自2018年11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如H某某、Y某某、天津市雅婷制衣有限公司到期不能给付上述款项,由L某某、J某某、天津三德管业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34元,减半收取90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17元,由H某某、Y某某、天津市雅婷制衣有限公司、L某某、J某某、天津三德管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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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Y某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0-11-15
2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Y某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9-12-19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Y某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9-08-22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Y某某,L某某,天津三德管业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9-11-25
2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Y某某,天津市雅婷制衣有限公司,天津三德管业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9-11-2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