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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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411执3671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6)苏0411民初61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更多 | 2018-03-0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411民初6192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恒信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宝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9200 | 被告江苏宝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恒信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200元及利息(以92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江苏宝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江苏恒信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江苏宝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恒信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63)。 ...更多 | 2017-03-23 |
3 | 合同纠纷 | (2016)苏0411民初5456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恒信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睿圣实业有限公司 | 44855 | 被告上海睿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恒信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4855元及利息(以44855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92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22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63)。 ...更多 | 2017-03-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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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苏0411民初6348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恒信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宾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2016-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