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信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张延平
91320411784384304B
1000万元人民币
-
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西路111号3号楼4层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4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5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4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0411执3671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6)苏0411民初61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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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411民初6192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恒信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宝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9200
被告江苏宝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恒信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200元及利息(以92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江苏宝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江苏恒信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江苏宝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恒信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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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3
3
合同纠纷
(2016)苏0411民初5456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恒信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睿圣实业有限公司
44855
被告上海睿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恒信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4855元及利息(以44855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92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22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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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16)苏0411民初6348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恒信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宾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16-12-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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