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恒信通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杜明生
9151040068613853XL
1200万元人民币
-
攀枝花市仁和区大河中路1幢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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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0411执80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1)川0411执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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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川0411民初1757号
原告
原告:
攀枝花市恒信通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118700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攀枝花市恒信通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合计198432元,并按月利率0.5%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攀枝花市恒信通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7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Z某某负担(原告攀枝花市恒信通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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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1
3
其他
(2018)川0411执1213号
其他
-
--
--
2018-07-20
4
虚开发票罪
(2018)川0411刑初60号
被告
-
150000
一、被告单位攀枝花市恒信通商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150000元; 二、被告人D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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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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