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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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闽0104民初573号 | 原告 | - | 6835.3 | 一、被告福建省四海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618号金山工业区桔园洲园65#5-07室(面积318平方米)返还原告福建橘园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二、被告福建省四海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橘园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上述第一项判决的房屋占有使用费(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按每月每平方米40元计算;2017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按每月每平方米48元计算;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腾空之日止,按每月每平方米57.6元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水电费6835.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福建省四海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84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20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7-27 |
2 | 其他 | (2016)闽0104民初5416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橘园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新碧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111000 | 准许福建橘园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计1260元,由福建橘园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03-07 |
3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4)仓民初字第2916号 | 被告 | - | 490116 | 一、被告福建橘园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州唯馨艺坊工程款人民币49011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9011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8月22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反诉原告福建橘园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30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福州唯馨艺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4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橘园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763元,鉴定费74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橘园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5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橘园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3-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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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4)仓民初2916号 | 被告 | 被告: 福建橘园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2015-01-15 | |
2 | 其他 | (2014)仓民初2916号 | 被告 | 被告: 福建橘园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2015-01-14 | |
3 | 其他 | (2014)仓民初2916号 | 被告 | 原告: 福州唯馨艺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橘园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2014-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