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
林拥军
91350500705225103C
10530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宝盖镇北环路263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445项招标公告拟建项目5项;四库业绩6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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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4

裁判文书 31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28

信用中国 2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泉环验[2016]7号
新标准
竣工环保验收许可:泉州市环保局关于石狮市引水二期工程配套自来水厂(赤湖水厂日供水20万m3)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
泉州市环保局关于石狮市引水二期工程配套自来水厂(赤湖水厂日供水20万m3)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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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3
2099-12-31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2
C350583S2021-0005
新标准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赤湖水厂﹞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同意予以延续:1.取水量7250万立方米/年;2.水源类型为地表水;3.取水类型: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4.取水用途为制水供水;5.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霞美镇金山村晋江右岸金鸡桥上游约50米;6.有效期自2024年1月9日至202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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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9
2029-01-08
泉州市水利局
3
狮城管许可﹝2023﹞60号
新标准
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关于石狮市老旧给水管网改造工程三期二标段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
同意
2023-05-24
2026-05-23
石狮市城市管理局
4
闽泉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4257号
新标准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关于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的许可
2020-05-12
2099-12-31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狮城管许可﹝2024﹞33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石祥路﹝与弘德路交叉口﹞“古山村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需要需破除水泥混凝土路面6板:长4米,宽3米;面积7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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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8
2024-10-07
石狮市城市管理局
6
狮城管许可﹝2024﹞6号
新标准
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关于石狮市共富路﹝石永二路-山边村路口﹞DN600给水管道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
同意
2024-01-12
2027-01-11
石狮市城市管理局
7
350581202005150202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石狮市老旧给水管网改造工程---三期改造工程一标段
2020-05-15
2099-12-30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3505812006120102-SX-001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庵前宿舍区围墙新建工程
2020-09-23
2099-12-30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
泉环验[2016]39号
新标准
竣工环保验收许可:泉州市环保局关于石狮市引水二期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
泉州市环保局关于石狮市引水二期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
2016-07-28
2099-12-31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10
狮城管许可﹝2024﹞50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挖掘学府路﹝与石祥路交叉口﹞申请范围内沥青路面1处:长4米,宽4米,沥青路面1处:长5米,宽3.8米,面积合计3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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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
2024-11-10
石狮市城市管理局

裁判文书 3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闽0583民初814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交付石狮市××期工程(金鸡山隧洞段)的完整竣工验收资料(完工资料详见附页)并配合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等手续。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如违反本条款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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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
2
合同纠纷
(2022)闽0581执828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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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3
其他
(2021)闽0581执6918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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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4
合同纠纷
(2021)闽0581民初82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福建省祥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1161770.54
一、被告福建省祥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工程款623873.64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2020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祥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应付的上述工程款,在537896.9元的欠款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福建省祥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C某某投标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合计1077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2020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8元,由被告福建省祥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7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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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5
合同纠纷
(2021)闽0581民初716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8318.35
一、G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水费8318.35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 二、驳回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G某某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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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6
合同纠纷
(2021)闽0581民初204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74407.5
一、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水费74407.5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其中,5559元自2014年12月16日起算,5644元自2015年1月16日起算,4420元自2015年2月16日起算,5134元自2015年3月16日起算,3825元自2015年4月16日起算,3689元自2015年5月16日起算,3621元自2015年6月16日起算,4301元自2015年7月16日,4216元自2015年8月16日起算,4352元自2015年9月16日起算,4386元自2015年10月16日起算,4199元自2015年11月16日起算,4471元自2015年12月16日起算,4131元自2016年1月16日起算,3417元自2016年2月16日起算,2686元自2016年3月16日起算,2465元自2016年4月16日起算,3074.5元自2016年5月16日起算,817元自2016年6月16日起算;自上述起算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 二、驳回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64元,由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17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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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7
合同纠纷
(2021)闽0581民初204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
驳回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垃圾处理费及相应滞纳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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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8
合同纠纷
(2021)闽0581民初468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6707.52
一、C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水费6707.52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付相应违约金(以6693.12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10日止,以5.4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10日止,以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10日止); 二、驳回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6元,由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6.6元,由C某某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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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9
合同纠纷
(2021)闽0581民初114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丰华纺织有限公司
30583
一、福建丰华纺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水费30583元,并支付至2019年6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的违约金(其中以8568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6日计起,以9707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6日计起,以799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6日计起,以4318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6日计起); 二、驳回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0元,由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42元(多预交的768元予以退回),由福建丰华纺织有限公司负担768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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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10
合同纠纷
(2021)闽0581民初112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
25630.15
一、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水费25630.15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付相应违约金(以15277.9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6日起算,以8840.8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6日起算,以1511.45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6日起算,均计算至2020年10月10日止); 二、驳回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元,由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负担900元,由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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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福建省崇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安市人民法院
2023-01-17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G某某,G某某
南安市人民法院
2022-09-10
3
裁判文书
供水合同纠纷
G某某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1-08-12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供用水合同纠纷
G某某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1-02-02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供用水合同纠纷
福建龙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0-08-09

开庭公告 2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闽0581民初3189号
被告
原告:
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4-07-03
2
--
(2024)闽0581民初3189号
被告
原告:
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4-06-06
3
--
(2023)闽05民终8461号
被告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10
4
--
(2023)闽05民终8459号
被告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10
5
--
(2023)闽05民终8457号
被告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10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闽0581民初1894号
被告
被告: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3-05-19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闽0581民初1899号
被告
被告: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3-05-19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闽0581民初1897号
被告
被告: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3-05-19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福建省银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被告: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3-04-04
10
其他
--
其他
原告:
C某某
被告:
福建省崇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安市人民法院
2022-10-2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