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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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6-02 | 〔2015〕厦执字第00512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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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厦执字第51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5-06-0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厦执字第512号-1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5-06-01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鹿东商初字第99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Y某某,庄美红,江阴市仁俊钢贸有限公司 | 900000 | 一、被告Y某某、Z某某共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C某某借款9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10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
二、被告江阴市仁俊钢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450元,由被告Y某某、Z某某、江阴市仁俊钢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
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4-08-0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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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江阴市仁俊钢贸有限公司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7-30 | |
2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Y某某、Z某某、江阴市瓯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仁俊钢贸有限公司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13-06-19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Y某某、Z某某、江阴市瓯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仁俊钢贸有限公司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13-03-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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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鹿东商初字第99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Y某某,江阴市仁俊钢贸有限公司,Z某某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14-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