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已吊销 长三角华东
张永良
500万元人民币
-
无锡市江海西路金山北私营工业园内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12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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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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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2014-08-15
〔2014〕南执字第01459号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苏0213执恢24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6)苏0202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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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8
2
合同纠纷
(2017)苏0213执212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6)苏0202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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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2
3
合同纠纷
(2016)苏0202民初1596号
被告
原告: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军伦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世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沈玉慧,Z某某,张永良,Z某某,王仁昌
1545600
一、无锡军伦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逾期罚息(截止2016年9月20日为274050元;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以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5600元。 二、对无锡军伦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世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S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世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S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无锡军伦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4400元,由无锡军伦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世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S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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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5)新商初字第0308号
被告
原告:
无锡市新区恒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许才良,X某某
58700
一、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无锡市新区恒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3700元、罚息(自2013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 二、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无锡市新区恒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元。 三、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对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及本案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在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8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565.6元,合计2853.6元,由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无锡市新区恒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2853.6元由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新区恒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城中支行;帐号: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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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6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4)北执字第065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0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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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2
6
合同纠纷
(2014)南商初字第12号
被告
原告:
无锡新区香梅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60450
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无锡新区香梅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偿款2060450元及该款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290元,由中天机械公司负担(香梅贷款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由中天机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香梅贷款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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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2
7
合同纠纷
(2014)南商初字第12号
被告
原告:
无锡新区香梅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60450
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无锡新区香梅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偿款2060450元及该款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290元,由中天机械公司负担(香梅贷款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由中天机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香梅贷款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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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2
8
合同纠纷
(2013)南商初字第171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
被告:
无锡市天威带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科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毛蓉英,W某某
18177754.2
一、无锡市天威带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借款本金4855643.2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3年11月20日为56853.56元,自2013年11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息随本清。 二、无锡市天威带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07600元。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有权以科威公司抵押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246911元范围内扣除无锡市天威带钢有限公司的借款29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67600元、诉讼费20270元后,对无锡市天威带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诉讼费的给付优先受偿。 四、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600万元范围内对无锡市天威带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五、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无锡市天威带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六、M某某、W某某对无锡市天威带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5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510元(已由北塘工行预交),由天威公司、中天公司、M某某、W某某共同负担(北塘工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天威公司、中天公司、M某某、W某某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天威公司、中天公司、M某某、W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北塘工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5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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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8
9
合同纠纷
(2013)南商初字第171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
被告:
无锡市天威带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科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毛蓉英,W某某
18177754.2
一、无锡市天威带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借款本金4855643.2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3年11月20日为56853.56元,自2013年11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息随本清。 二、无锡市天威带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07600元。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有权以科威公司抵押的位于无锡市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8-101室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246911元范围内扣除无锡市天威带钢有限公司的借款29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67600元、诉讼费20270元后,对无锡市天威带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诉讼费的给付优先受偿。 四、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600万元范围内对无锡市天威带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五、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无锡市天威带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六、M某某、W某某对无锡市天威带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5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510元(已由北塘工行预交),由天威公司、中天公司、M某某、W某某共同负担(北塘工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天威公司、中天公司、M某某、W某某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天威公司、中天公司、M某某、W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北塘工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5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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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8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13)北民初字第092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Z某某,Q某某,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300000
Z某某、Q某某、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Y某某借款本金28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Z某某、Q某某、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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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9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无锡军伦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世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S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2016-07-14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军伦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S某某,Z某某,无锡世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W某某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2016-09-30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3)南商初字第171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
被告:
W某某,无锡市天威带钢有限公司,M某某,无锡市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南长区法院
2013-12-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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