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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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4-01 | 〔2016〕黑01执127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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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黑01执127号 | 2016-04-01 | (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91号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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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浙0104执40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2-01 |
2 | 合同纠纷 | (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91号 | 被告 | 原告: 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哈尔滨松朗饮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8101350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哈尔滨松朗饮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租金810.1350万元,并自每期逾期给付的次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给付违约金至2014年4月24日止(违约金计算方法附后);二、被告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内(730万美元按执行当日人民币银行汇率换算成人民币-3658.92884万元)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8,130.92元、保全费5,000元,由哈尔滨松朗饮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9-16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杭江执民字第2816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终结(2014)杭江执民字第281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5-05-25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杭江执民字第2816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终结(2014)杭江执民字第281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5-05-25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42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天昊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1165527 | 被告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天昊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98000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67527元(利息从2013年12月3日暂计算至2014年12月2日,之后按年利率6.15%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90元,由被告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9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3-23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42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天昊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1165527 | 被告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天昊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98000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67527元(利息从2013年12月3日暂计算至2014年12月2日,之后按年利率6.15%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90元,由被告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9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3-23 |
7 | 其他 | (2014)杭江执民字第2816号 | 被执行人 | - | 1026091.5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026091.5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4-11-21 |
8 | 其他 | (2014)杭江执民字第2816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作出的(2013)杭江商外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4-11-17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杭江商外初字第47号 | 被告 | 原告: 彬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955511.5 | 一、被告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彬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款项计人民币880774.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彬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人民币74737元(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暂计算至2013年9月12日止,此后利息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55元,由被告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55元,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0××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03-20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236号 | 被告 | 原告: 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616243.19 | 一、被告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PET切片44.9709吨、色油6.5998kg或赔偿给原告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原材料损失人民币572371.19元;
二、被告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利息损失43872元(计算至2013年8月30日,此后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另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24元,由被告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9524元应在本判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2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11-2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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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0-18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租赁合同纠纷 | 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1-24 | |
3 | 执行文书 | -- | 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2014-09-20 | |
4 | 执行文书 | 施工合同纠纷 | 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2014-06-22 | |
5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4-04-12 | |
6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南京伟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2-22 |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3-10-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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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3)宁商外初字第00003号 | 被告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被告: 南京松朗饮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南京伟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Z某某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5-14 | |
2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2)浦商初字第0032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 被告: 南京松朗饮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南京伟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2-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