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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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新2822民初76号 | 原告 | 原告: 轮台众合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 | 一、被告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轮台众合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修理费余款和保全公告邮寄费共计525000元。
二、驳回原告轮台众合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493元,由原告轮台众合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承担738元,被告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1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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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修理合同纠纷 | 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轮台县人民法院 | 2019-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