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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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3年度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的企业所得税7518.16元,2014年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的企业所得税81383.65元;2014年应扣未扣的资源税14465元;2012年虚报亏损38222.43元; ...更多 | 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50%的罚款,计44450.91元;对2014年应扣未扣的资源税14465元处50%的罚款,计7232.50元;对2012年虚报亏损38222.43元的行为,处以罚款500元;共计52183.41元 ...更多 | 500 | 吴忠市地税局稽查局 | 2017-05-09 | 吴地税稽罚〔2015〕32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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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宁0424民初2236号 | 被告 | 原告: 于某 被告: 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刘某 | 122500 | 由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于某支付劳务费122500元,并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1月1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驳回原告于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02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宁0424民初42号 | 被告 | 原告: 马某 被告: 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刘某 | 65000 | 由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马某支付货款6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5.005%计算自2021年10月31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驳回原告马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218.5元、由被告刘某负担7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02 |
3 | 劳动争议 | (2021)宁03民终151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2-28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鲁1482执667号之六 | 被执行人 | - | 28800 | 解除对被执行人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38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6-25 |
5 | 其他 | (2018)鲁1482执667号之五 | 被执行人 | - | 91200 | 解除对被执行人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38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6-08 |
6 | 其他 | (2018)鲁1482执保6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裁定立即执行。 | 2018-02-26 |
7 | 合同纠纷 | (2017)宁0381民初2309号 | 被告 | 原告: 宁夏丰运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M某某 | 486667 | 准许原告宁夏丰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0元,由原告宁夏丰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10-09 |
8 | 合同纠纷 | (2017)宁0424民初95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M某某,Y某某,Z某某,宁夏玉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 10459 | 一、由被告M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向原告M某某连带支付运费10459元;
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28元,由被告Y某某、M某某连带负担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7-13 |
9 | 合同纠纷 | (2017)宁0424民初94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M某某,Y某某,Z某某,宁夏玉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 16869 | 一、由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M某某支付运费993元;
二、由被告M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向原告M某某连带支付运费15876元;
三、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54元,由被告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Y某某、M某某连带负担1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7-13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宁0424民初97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Y某某,M某某,宁夏玉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 107788 | 一、由被告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M某某支付货款86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
二、由被告Y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向原告M某某连带支付货款9914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6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954元,由被告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Y某某、M某某连带负担14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6-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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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2022)宁0424民初1059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 泾源县人民法院 | 2022-08-17 | |
2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0)宁0302民初665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Y某某,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2020-05-11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秦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 禹城市人民法院 | 2018-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