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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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109190221203190527 | 营业执照 | 关于杭州宝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19-02-22 | 2099-12-31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330101210324848336924 | 330101210324848336924 |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变更) | 2021-03-25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3 | 330101211208808202412 | 330101211208808202412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 | 2021-12-08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4 | 330000220501890841553 | 330000220501890841553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22-05-01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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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浙0109民初921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告: 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宝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杭州联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宝华,Y某某,W某某 | 124285054.03 | 一、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编号330*-*-*-*xx《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3186095.25元、罚息1680061.43元,及支付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的罚息;
二、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编号330*-*-*-*xx《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27万元、罚息916786.85元,及支付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的罚息;
三、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编号330*-*-*-*xx《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27万元、罚息917110.50元,及支付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的罚息;
四、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有权对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抵押的有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路××号××大厦××幢××单元××室××室××室××室××室××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杭房权证萧字第0××9号、0××1号、0××2号、0××3号、0××4号、0××5号)经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181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有权对W某某所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开发区××广场××幢××单元××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杭房权证萧失字第0××0号),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置地大厦2幢2单元301室、302室两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6、0××7号)经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48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W某某、Y某某、W某某对上述的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八、杭州宝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杭州联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至四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九、杭州宝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杭州联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W某某、Y某某、W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部分向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31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担15810元,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05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支付。上述诉讼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杭州宝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杭州联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W某某、Y某某、W某某对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部分负连带责任。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宝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杭州联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W某某、Y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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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浙0109民初921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告: 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Y某某,W某某,杭州宝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杭州联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