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虹翼信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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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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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人民币
-
武汉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烽火路光通信系统设备及器件生产车间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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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鄂0192民初1117号
被告
原告:
武汉易新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虹翼信息有限公司
400000
一、被告武汉虹翼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易新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00元; 二、被告武汉虹翼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易新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且不超过40000元); 三、驳回原告武汉易新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武汉虹翼信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0元,由被告武汉虹翼信息有限公司负担3555元,由原告武汉易新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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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鄂0192民初2294号
原告
原告:
武汉虹翼信息有限公司
被告:
易互通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熊祥利,X某某
56016800
一、被告易互通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虹翼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008400元; 二、被告易互通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虹翼信息有限公司支付以4008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认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如被告易互通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一、二项所列债务,被告X某某在2400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如被告易互通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一、二项所列债务,被告X某某在45600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17元,由被告易互通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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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5
3
其他
(2017)鄂0192财保15号
申请人
-
4230000
冻结被申请人易互通科技(武汉)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的银行存款423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武汉虹翼信息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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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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