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绿柳环保型煤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侯斐
91130481094525819U
2000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上团城乡高村村东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裁判文书7条,开庭公告1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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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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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武安市人民法院
2020-04-02
〔2020〕冀0481执484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2018-07-11
〔2018〕冀0406执371号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21866
(2024)晋03执46号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02
2
681995
(2024)晋03执45号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02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冀邯武安国税 许准 〔2016〕 1510 号
旧标准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
武安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室
2
冀邯武安国税许受〔2016〕35号
旧标准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
武安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室
3
冀邯武安国税许准〔2016〕1510号
旧标准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
武安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室
4
冀邯武安国税 许受 〔2016〕 35 号
旧标准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
武安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室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晋0321民初344号
被告
原告:
阳泉市中元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武安市绿柳环保型煤有限公司,侯斐,H某某,J某某
1281995
一、被告武安市绿柳环保型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阳泉市中元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款600000元,并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武安市绿柳环保型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阳泉市中元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煤款81995元; 三、被告H某某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阳泉市中元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3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武安市绿柳环保型煤有限公司和被告H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1-12-02
2
其他
(2021)晋03民辖终18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06-09
3
合同纠纷
(2020)冀0481执48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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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9)冀04民终7013号
被上诉人
-
549726
一、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481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 二、武安市绿柳环保型煤有限公司、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Y某某偿还借款549726元及利息(利息分三段计算: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以18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以169726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上述利息数额总计以48540元为限); 三、驳回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783元,减半收取4891.5元,由武安市绿柳环保型煤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9783元,由武安市绿柳环保型煤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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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9)冀0481民初3049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侯裴,H某某,H某某,武安市绿柳环保型煤有限公司
50000
准许X某某对H某某、H某某、H某某、武安市绿柳环保型煤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X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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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30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9)冀0481民初153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H某某,S某某,武安市绿柳环保型煤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Y某某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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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5
7
其他
(2018)冀0406执371号
被执行人
-
317945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H某某、武安市绿柳环保型煤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317945元(含执行费3650元、保全费1770元、受理费252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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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1)晋0321民初344号
被告
原告:
阳泉市中元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武安市绿柳环保型煤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J某某
平定县人民法院
2021-08-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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