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张春英
91440605303870935B
100万元人民币
-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雅路9号桂江农产品综合批发中心36栋二层K2001号商铺F201B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7条,开庭公告2条,失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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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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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3-12-07
--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02-07
〔2020〕粤1971执1911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8-11-22
〔2018〕粤0605执16247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3-12-07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粤1971执1911号
2020-02-07
民事判决书(2018)粤1971民初32314号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粤0605执16247号
2018-11-22
(2018)粤0605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南海核设通字﹝2019﹞第1900333500号
新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地坪漆施工,室内装修设计施工,无尘车间施工,交通设施施工,承接道路工程,运动场橡胶跑道施工,重度防腐工程施工,地坪工程施工,球场施工,水电设施施工,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管道工程,防水工程,建筑工程施工;销售:建筑装饰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2019-08-28
2099-12-31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沥分局
2
新标准
地坪漆施工,室内装修设计施工,无尘车间施工,交通设施施工,承接道路工程,运动场橡胶跑道施工,重度防腐工程施工,地坪工程施工,球场施工,水电设施施工,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管道工程,防水工程,建筑工程施工;销售:建筑装饰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2014-04-14
2099-12-31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1900333500
新标准
变更登记通知书
地坪漆施工,室内装修设计施工,无尘车间施工,交通设施施工,承接道路工程,运动场橡胶跑道施工,重度防腐工程施工,地坪工程施工,球场施工,水电设施施工,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管道工程,防水工程,建筑工程施工;销售:建筑装饰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2014-04-14
2099-12-31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91440605303870935B
新标准
变更登记
2017-01-12
2099-12-31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粤1971执异35号
被执行人
-
990000
一、不予追加第三人L某某沾为(2020)粤1971执191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追加第三人张平为(2020)粤1971执1911号案件被执行人,第三人张平在99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如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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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7
2
其他
(2020)粤1971执异206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金恒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Z某某、L某某为(2020)粤1971执1911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更多
2020-09-0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971执1911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0)粤1971执19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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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1971民初32314号
被告
原告:
东莞市福斯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南海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16680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佛山市南海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668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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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0605民初3296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南海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24607.78
佛山市南海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560元以及以58560元为本金并按月息2%计算的从2017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佛山市南海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的6000元可从中予以扣减。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1487.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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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6
其他
(2017)粤01民终13574号
上诉人
-
445
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L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445元,均由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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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3
7
其他
(2017)粤0111民初201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佛山市南海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5791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佛山市南海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L某某支付工程款257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5元,由佛山市南海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经预交受理费445元,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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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7)粤01民终13574号
上诉人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8-23
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7)粤01民终13574号
上诉人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8-0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