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创一工贸有限公司

注销 华中
魏文斌
91410305562462661E
300万元人民币
-
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与长江路交叉口东南角创展国际贵都1幢2单元2-200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裁判文书8条,法院公告2条,失信被执行人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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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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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2020-04-22
〔2020〕豫0303执恢45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偃师市人民法院
2019-03-19
〔2019〕豫0381执184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偃师市人民法院
2019-03-19
〔2019〕豫0381执185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偃师市人民法院
2019-03-19
〔2019〕豫0381执183号
5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2018-05-23
〔2018〕豫0303执1260号

失信信息 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豫0381执183号
2019-03-19
2018豫0381民初1751号
偃师市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豫0381执184号
2019-03-19
2018豫0381民初304号
偃师市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豫0381执185号
2019-03-19
2018豫0381民初305号
偃师市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新标准
--
建材、机械设备、纸制品、五金工具、金属材料、家用电器、纺织品、水暖器材、阀门的销售,纺织品的委托加工;经营本公司所经营项目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限制或禁止企业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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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洛阳市工商局涧西分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20)豫0303执恢45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东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市致力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创一工贸有限公司、洛阳汇嘉迪尼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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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2
合同纠纷
(2020)豫03民申340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H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0-06-28
3
合同纠纷
(2020)豫03民申342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H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0-06-28
4
合同纠纷
(2020)豫03民申341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H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0-06-18
5
合同纠纷
(2019)豫0381执18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9)豫0381执1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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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6
合同纠纷
(2019)豫0381执18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9)豫0381执1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9-08-29
7
合同纠纷
(2018)豫0381民初305号
被告
原告:
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东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春江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创一工贸有限公司,陈孝钦,W某某,刘京奇,魏文斌,H某某,L某某,W某某
8369500
一、被告洛阳东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至2017年6月30日的利息793500元,余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东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至2017年6月30日的利息576000元,余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C某某、W某某在其抵押财产范围内对被告洛阳东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款、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被告河南春江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创一工贸有限公司、W某某、L某某、W某某、H某某、L某某、C某某在被告C某某、W某某承担的抵押财产的不足部分,对被告洛阳东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前述款、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洛阳东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70386元,由被告洛阳东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春江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创一工贸有限公司、W某某、L某某、W某某、H某某、L某某、C某某、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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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8
合同纠纷
(2018)豫0381民初1751号
被告
原告:
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东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春江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创一工贸有限公司,陈孝钦,W某某,张帅杰,魏文斌,H某某,L某某
950000
一、被告洛阳东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5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7.5‰计算,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履行时扣除被告已付的利息4900元)。 二、被告河南春江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创一工贸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Z某某、W某某、L某某、H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41元,由被告洛阳东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春江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创一工贸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Z某某、W某某、L某某、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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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7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洛阳东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市致力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创一工贸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26
2
人民法院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洛阳东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市致力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创一工贸有限公司、洛阳汇嘉迪尼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2015-11-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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