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正兴矿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高艳英
911302270787748826
300万元人民币
-
迁西县东荒峪镇下川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9条,经营异常7条,裁判文书9条,法院公告1条。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0 历史 6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7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0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唐山市迁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0
--
2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其他
--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0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唐山市迁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7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唐山市迁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6
--
5
--
其他
--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5
〔2021〕冀02执8300号
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唐山市迁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7
--
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唐山市迁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09
--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1-25
〔2019〕冀02执2394号
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唐山市迁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07-12
--
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唐山市迁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07-13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3-07-10
唐山市迁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2-07-07
唐山市迁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1-07-06
唐山市迁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0-07-07
唐山市迁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9-07-09
唐山市迁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8-07-12
唐山市迁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7-07-13
唐山市迁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冀0209民初2647号
被告
原告:
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迁西县正兴矿业有限公司,迁西县昌顺矿业有限公司,Y某某,高艳英
13472812.66
一、被告迁西县正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472812.66元,并以借款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110937‰向原告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二、被告迁西县昌顺矿业有限公司、Y某某、G某某就本判决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53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迁西县正兴矿业有限公司、迁西县昌顺矿业有限公司、Y某某、G某某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9-12-26
2
合同纠纷
(2018)冀02执恢228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19-05-16
3
申请保全案件
(2018)冀0227财保58号
被申请人
-
700000
将三被申请人位于东荒峪镇农经站内补偿款冻结至700000元,自2018年4月16日至2019年4月16日止,停止支付12个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2018-04-16
4
其他
(2017)冀02执1541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81民初503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更多
2017-11-30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冀0227民初69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迁西县正兴矿业有限公司
76260
被告迁西县正兴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W某某轮胎款人民币76260元。 如果被告迁西县正兴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被告迁西县正兴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7-05-27
6
合同纠纷
(2016)冀0227民初177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Y某某,迁西县正兴矿业有限公司
1250000
一、被告Y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250000元,并从2013年11月2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利息。被告迁西县正兴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二、被告迁西县正兴矿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Y某某追偿。 如果被告Y某某、迁西县正兴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被告Y某某、迁西县正兴矿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6-10-09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5)迁民初字第33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Y某某
1000000
一、被告Y某某、迁西县正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Y某某、迁西县正兴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5-06-25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5)迁民初字第33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迁西县正兴矿业有限公司,Y某某
1500000
一、被告Y某某、迁西县正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Y某某、迁西县正兴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5-06-25
9
合同纠纷
(2014)迁民初字第1755号
被告
原告: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Z某某,迁西县正兴矿业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Y某某
--
--
2015-01-07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迁西县昌顺矿业有限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2020-01-0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