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合文汇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刘畅
9111030205731027XC
1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30号楼402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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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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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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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7)京02民终10955号
上诉人
-
6504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4元,由中扶联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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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2
合同纠纷
(2017)京0115民初13692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君合文汇科技有限公司
137990.75
一、确认原告北京君合文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扶联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7月3日解除; 二、被告中扶联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君合文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23166元、房屋占有使用费32521元,共计55687元(抵扣租赁保证金54202.5元,仍需支付1484.5元); 三、被告中扶联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君合文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81303.75元; 四、被告中扶联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君合文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1000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君合文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2元,由原告北京君合文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17元(已交纳),由被告中扶联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93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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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3
3
其他
(2016)京0115执2983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5)大民初字第13536号民事判决未执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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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7
4
合同纠纷
(2016)京0115执2983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5)大民初字第13536号民事判决未执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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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7
5
合同纠纷
2015年大民初字第13536号
原告
被告:
L某某
85084
一、确认被告L某某与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君合文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筑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君合文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解除; 二、被告L某某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筑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君合文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四万三千五百六十六元; 三、被告L某某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筑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君合文汇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四万一千五百一十八元; 四、被告L某某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筑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将上述《租赁合同》所涉标的房屋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君合文汇科技有限公司,并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君合文汇科技有限公司交还房屋门禁卡四张、电卡一张、车库出入卡一张;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君合文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筑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七十一元,由被告L某某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筑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九百六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君合文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百零五元(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九十三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筑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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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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