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迅捷构件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刘伟东
914401137711616389
65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蚬涌中心路219号、219号1栋、219号2栋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4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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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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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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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已于2021年2月8日出具桥南监管所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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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广州市番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01民终15485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中骐江畔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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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
2
--
(2021)粤0113民初22660号
被告
-
1546851
一、广东中骐江畔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租金640000元给广州市迅捷构件有限公司;二、广东中骐江畔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向广州市迅捷构件有限公司已经缴纳的800000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三、广东中骐江畔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21年5月的水费6851元给广州市迅捷构件有限公司;四、广东中骐江畔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00元给广州市迅捷构件有限公司;五、驳回广东中骐江畔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六、驳回广州市迅捷构件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受理费221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广东中骐江畔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3086元,由广州市迅捷构件有限公司负担3726元,广东中骐江畔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9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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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8
3
合同纠纷
(2021)粤01民终13766号
被上诉人
-
1520000
一、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60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60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市迅捷构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骏安运输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64万元、退还2019年8月至12月的租金16万元; 三、变更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60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市骏安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72万元给广州市迅捷构件有限公司; 四、驳回广州市骏安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广州市迅捷构件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27440元,由广州市骏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8931元,广州市迅捷构件有限公司负担8509元;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8976元,由广州市迅捷构件有限公司负担4553元,广州市骏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4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240元,由广州市骏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7397元,广州市迅捷构件有限公司负担8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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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4
合同纠纷
(2020)粤0113民初6069号
被告
-
1380000
一、广州市迅捷构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骏安运输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64万元、退还2019年12月的租金5万元; 二、广州市骏安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69万元元给广州市迅捷构件有限公司; 三、驳回广州市骏安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广州市迅捷构件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27440元,由广州市骏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0102元,广州市迅捷构件有限公司负担7338元;反诉受理费8976元,由广州市迅捷构件有限公司负担4738元,广州市骏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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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0113民初22660号
被告
原告:
广东中骐江畔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迅捷构件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1-11-30
2
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01民终13766号
被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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