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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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8)闽民再108号 | 申请人 | - | 5511.88 |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3505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变更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福州通产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拖欠工资5511.88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按一、二审判决负担 ...更多 | 2018-05-18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闽01民终5986号 | 上诉人 | - | 997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70元,由福建省通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州通产光电技术有限公司、F某某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执行一审法院的决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1-22 |
3 | 合同纠纷 | (2017)闽0103民初9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省通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州通产光电技术有限公司,F某某 | 80000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19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闽0103民初98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福建省通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州通产光电技术有限公司,F某某 | 470000 | 一、被告福建省通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偿还借款44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该借款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省通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福州通产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被告F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Y某某的律师代理费25000元及Y某某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费损失5000元;
三、被告福州通产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被告F某某对被告福建省通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州通产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被告F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通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7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7693元,由被告福建省通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福州通产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被告F某某负担60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22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闽01民辖终313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05-05 |
6 | 劳动争议 | (2016)闽01民终3505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福州通产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10-24 |
7 | 劳动争议 | (2016)闽01民终3209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Y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9-18 |
8 | 合同纠纷 | (2016)闽0121民初3163号 | 原告 | 原告: 福州通产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1672 | 被告G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州通产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47元及自2016年7月3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因以简易程序方式审结,受理费减半收取,实收25元,由被告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9-14 |
9 | 劳动争议 | (2016)闽0121民初1127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福州通产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 12192.84 | 一、原告Y某某与被告福州通产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关系自2016年2月28日起解除;
二、被告福州通产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拖欠工资12192.84元;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福州通产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5-03 |
10 | 其他 | 2014年高行(知)终字第03649号 | 上诉人 | - | 1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福州通产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1-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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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居间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省通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州通产光电技术有限公司,F某某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2017-05-15 | |
2 | 居间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省通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州通产光电技术有限公司,F某某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2017-02-23 | |
3 | 定作合同纠纷 | (2016)湘0902民初299号 | 被告 | 原告: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通产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2016-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