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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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陕0118民初4623号 | 第三人 | 原告: 陕西博杭佳美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被告: 西安欣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61480 | 驳回原告陕西博杭佳美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要求被告西安欣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148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陕西博杭佳美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1-28 |
2 | 其他 | (2020)陕03民终1734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11-12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陕0302民初4680号 | 原告 | - | -- | 对西安微电机研究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02 |
4 | 劳动争议 | (2020)陕0104执1734号 | 其他 | - | -- | 通知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624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更多 | 2020-06-24 |
5 | 劳动争议 | (2020)陕01民终463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西安微电机研究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4-13 |
6 | 其他 | (2017)陕0502民初6190号 | 其他 | 原告: 渭南经开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某某研究所 | 20600 | 驳回原告渭南经开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某某研究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00元,已交20600元,予以退还原告渭南经开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1-07 |
7 | 合同纠纷 | (2017)陕0104民初8296号 | 原告 | 原告: 西安微电机研究所 被告: L某某 | 128661.2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L某某支付原告西安微电机研究所房屋补价款115000元、房屋面积差价款13661.2元,合计12866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01 |
8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6)陕0104执312号 | 被执行人 | - | --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31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4-25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陕0104执恢00014号 | 被执行人 | - | -- | (2014)莲民初字第038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2-24 |
10 | 其他 | (2015)莲执字第01945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以协助通知书为准)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具体名称、数量、种类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
四、冻结被执行人在有关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股票等,包括股息或红利等利益(以协助通知书为准)。
五、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财产权属亦不得设定他项权利。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限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5-11-3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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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买卖合同纠纷 | 青岛永特顺工贸有限公司、西安微电机研究所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6-12 | |
2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青岛永特顺工贸有限公司、西安微电机研究所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