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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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784执1471号 | 被执行人 | - | 143908 | 一、被执行人福州凯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在(2021)浙0784执1471号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州凯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3908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4-1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784民初5672号 | 被告 | 原告: 永康市有色合金铸造厂 被告: 福州凯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 143908 | 由被告福州凯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有色合金铸造厂货款14390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8元,公告费460元,合计3638元,由被告福州凯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1-25 |
3 | 合同纠纷 | (2019)闽0105执恢8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1-20 |
4 | 合同纠纷 | (2019)闽0105执恢8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1-20 |
5 | 合同纠纷 | (2019)闽0105执恢9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1-20 |
6 | 合同纠纷 | (2019)闽0105执恢8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1-20 |
7 | 执行异议之诉 | (2019)闽民终1625号 | 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福州凯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11-22 |
8 | 合同纠纷 | (2019)闽0105执329号之三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4)榕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9-29 |
9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闽01民终9060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8-11-25 |
10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2018)闽0105民初103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福州凯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 125955 | 一、确认被告福州凯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应向原告W某某支付工资125955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计329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880元,被告福州凯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4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9-2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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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执行异议 | Y某某、S某某、C某某、S某某、Z某某、M某某、福州开发区青榕纸品有限公司、鑫泰格(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万佳馨(福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07 | |
2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 | Y某某、S某某、C某某、S某某、Z某某、M某某、福州开发区青榕纸品有限公司、鑫泰格(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万佳馨(福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07 | |
3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C某某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2018-12-02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执行异议纠纷 | Y某某、S某某、C某某、S某某、Z某某、M某某、福州开发区青榕纸品有限公司、鑫泰格(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万佳馨(福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15 | |
5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Q某某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2018-09-11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民间借贷纠纷 | Q某某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2018-05-10 |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C某某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2018-05-10 | |
8 | 破产文书 | -- | 福州凯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2017-04-21 | |
9 | 裁判文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S某某、C某某、S某某、Z某某、M某某、福州凯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福州开发区青榕纸品有限公司、鑫泰格(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万佳馨(福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1-28 | |
10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福建中西海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德市中源建材有限公司、福州鸿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凯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L某某、M某某、S某某、Z某某、L某某、W某某、S某某、C某某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1-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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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784民初5672号 | 被告 | 原告: 永康市有色合金铸造厂 被告: 福州凯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1-01-25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784民初5672号 | 被告 | 原告: 永康市有色合金铸造厂 被告: 福州凯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0-10-12 | |
3 | 其他 | (2018)闽01民初字第1506号 | 原告 | 原告: 福州凯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万佳馨(福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开发区青榕纸品有限公司,S某某,C某某,S某某,鑫泰格(福建)实业有限公司,M某某,Y某某,Z某某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18 | |
4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8)闽0105民初103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福州凯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2018-09-04 | |
5 | -- | (2015)马民初字第92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福州凯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S某某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2016-08-05 |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福州凯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S某某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2016-01-18 |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马民初字第92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福州凯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S某某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2015-09-09 | |
8 | 其他 | (2015)榕民初6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 被告: 福州开发区青榕纸品有限公司,S某某,福州凯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C某某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6-08 | |
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4)榕民初字第400号 | 其他 |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5-13 | |
10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4)榕民初字第401号 | 其他 |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