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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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法履行职责 | -- | -- | 福建省住建局 | 2021-10-18 | -- | |
2 | 在该项目施工中施工工地存在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15000元 | 15000 | 厦门市执法局 | 2021-08-11 | 厦城执法〔2021〕184号 | |
3 | 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项目考勤工人数量偏少 | 予以全市通报,限期3天整改到位,并要求相关项目始终保持全场封闭,无考勤打卡不得进场状态 | --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 2021-08-02 | 榕建筑〔2021〕129号 | |
4 | 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未考勤的市管项目 | 予以全市通报,限期3天整改到位,并要求相关项目始终保持全场封闭,无考勤打卡不得进场状态 | --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 2021-07-15 | -- | |
5 | 马銮湾新城环湾线内湾段绿化工程,存在降尘设施设备严重不足,大面积黄土裸露等情况被4月16日的厦门晚报曝光台曝光,造成不良影响 ...更多 | -- | -- | 福建省住建局 | 2021-05-14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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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漳芗税一)许变准字﹝2022﹞第(15)号 |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芗城区税务局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2-01-19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芗城区税务局 | |
2 | ﹝闽﹞JZ安许证字﹝2014﹞ZZ0008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23-04-23 | 2026-04-22 |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3 | 91350600770696497F | 营业执照 | 一般项目:生态资源监测;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生态保护区管理服务;水污染治理;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规划设计管理;环保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推广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海洋环境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休闲观光活动;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人工造林;农业园艺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土地整治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花卉种植;园艺产品种植;蔬菜种植;水果种植;企业总部管理;养老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家政服务;城市公园管理;城市绿化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园区管理服务;名胜风景区管理;游乐园服务;专业设计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森林公园管理;游览景区管理;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设计;水产养殖;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勘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林草种子质量检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更多 | 2005-03-21 | 2099-12-31 |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 | 行政许可审批单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 2019-12-23 | 2024-12-22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5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行政许可审批单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 2019-12-23 | 2024-12-22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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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闽08民终2171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5元,由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11-2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闽0821民初1588号 | 被告 | 原告: 长汀县龙滕石材经营部 被告: 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5411.35 | 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长汀县龙滕石材经营部支付石材款35,411.35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8-22 |
3 | 合同纠纷 | (2022)闽0305民初3481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环境卫生建设管理处 | 4390372.4 | 一、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390372.4元,并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莆田市秀屿区环境卫生建设管理处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43949.6元,减半收取21974.8元,由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6.02元,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848.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6-21 |
4 | 合同纠纷 | (2022)闽0305民初3480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环境卫生建设管理处 | 6098110 | 一、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049055元,其中551212.2元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497842.8元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莆田市秀屿区环境卫生建设管理处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33916.2元,减半收取16958.1元,由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89.84元,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6268.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6-21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闽0205民初3886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R某某,X某某 被告: Z某某,Z某某,厦门焕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X某某、R某某、X某某撤回对被告Z某某的起诉 | 2021-12-16 |
6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闽0583民初4783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省红石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准许福建省红石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福建省红石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05-07 |
7 | 合同纠纷 | (2020)闽0802民初723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L某某 | 10000 | 准许L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L某某负担 ...更多 | 2020-10-22 |
8 | 合同纠纷 | (2017)闽0603民初1397号 | 原告 | - | 114000 | 一、解除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角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漳州郭坑项目落地咨询服务合同》。
二、深圳市大角色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000元。
三、驳回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深圳市大角色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0元,反诉受理费9281元,均由深圳市大角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04 |
9 | 其他 | (2016)闽0602民初604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福建省春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F某某 | 130000 |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 2016-07-22 |
10 | 其他 | (2015)龙民初字第5557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春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2482250 | 准许原告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6658元,减半收取13329元,由原告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5-12-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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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闽0426民初49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L某某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2024-04-02 | |
2 | -- | (2024)闽0603民初300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源佳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2024-03-29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人民政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5-31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闽0602民初3605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人民政府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5-31 |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闽0602民初3607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人民政府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5-31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闽0602民初3604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人民政府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5-31 | |
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厦门)城市发展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南靖土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南靖县人民法院 | 2023-02-15 | |
8 | 合同纠纷 | -- | 被上诉人 | - |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1-31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 | 上诉人 | -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15 | |
10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闽0305民初3480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莆田市秀屿区环境卫生建设管理处,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2022-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