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通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赵国勇
911310237954802971
900万元人民币
-
永清县韩村镇韩村村东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11条,法院公告3条,开庭公告6条,被执行人2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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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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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6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7
--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019-07-15
〔2019〕鄂0106执4987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3-07-06
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2-07-07
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鄂0106执4987号
2019-07-15
(2018)鄂0106民初13454号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210376450
(2024)京02执恢135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6
2
46436300
(2023)辽02执恢300号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29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辽02执32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8)辽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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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0
2
合同纠纷
(2022)辽执5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8)辽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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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3
合同纠纷
(2021)最高法民辖终11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06-23
4
合同纠纷
(2020)最高法民申712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海南J某某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0-05-06
5
其他
(2019)京执90号
被执行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935号民事判决书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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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6
合同纠纷
(2019)最高法民终935号
被上诉人
-
1028893257.14
一、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 三、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中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海南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对案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享有的本金和罚息债权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中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海南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的保证范围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保证范围为本金998395900元及相应罚息(其中119820000元的罚息自2018年7月23日起算;169745000元的罚息自2018年8月28日起算;169742166.67元的罚息自2018年9月1日起算;169743583.33元的罚息自2018年9月2日起算;169745000元的罚息自2018年9月5日起算;169745000元的罚息自2018年9月6日起算;29855150元的罚息自2018年9月7日起算,上述罚息均计算至本金给付之日止,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四、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中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海南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产生的90000元律师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中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海南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追偿; 六、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本金罚息债务以及90000元律师费债务,北京鑫宇鹏机电有限公司在其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本金罚息债务以及90000元律师费债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以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北京鑫宇鹏机电有限公司出资额为600万元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本金罚息债务以及90000元律师费债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以霍尔果斯国都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鑫宇鹏机电有限公司出资额为2400万元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本金罚息债债务以及90000元律师费债务,永清通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34406.58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34406.58元(已交纳),由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鑫宇鹏机电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国都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永清通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中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海南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负担500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鑫宇鹏机电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国都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永清通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中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海南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中,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的435.38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已交纳的46921.76元由其自行承担;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交纳的5034406.58元中,由海南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负担5032356.58元,由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鑫宇鹏机电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国都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永清通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中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海南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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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鄂01民终4846号
被告
-
1356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12元,由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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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鄂01民终4846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12元,由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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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9
合同纠纷
(2018)京民初67号
被告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鑫宇鹏机电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国都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永清通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中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海南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1028421315
一、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本金998421315元,并支付罚息(其中119820000元的罚息自2018年7月23日起算;169745000元的罚息自2018年8月28日起算;169742166.67元的罚息自2018年9月1日起算;169743583.33元的罚息自2018年9月2日起算;169745000元的罚息自2018年9月5日起算;169745000元的罚息自2018年9月6日起算;29880565元的罚息自2018年9月7日起算,上述罚息均计算至本金给付之日止,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二、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中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债务,北京鑫宇鹏机电有限公司在其抵押的京兴国用(2006出)第1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和X京房权证兴字第XXXX号房屋的价值范围内,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债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以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北京鑫宇鹏机电有限公司出资额为600万元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债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以霍尔果斯国都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鑫宇鹏机电有限公司出资额为2400万元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债务,永清通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抵押的土地证号为永国用(2009)第XXXX号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范围内,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中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4406.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34406.58元(已交纳),由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鑫宇鹏机电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国都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永清通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中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5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鑫宇鹏机电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国都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永清通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中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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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鄂0106民初13454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润美嘉(大连)能源有限公司,永清通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8208000
一、被告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润美嘉(大连)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C某某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向原告C某某清偿该款自2018年2月22起至实际清偿完毕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润美嘉(大连)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保全担保费8000元; 三、被告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润美嘉(大连)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律师代理费20万元; 四、被告永清通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99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即丧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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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拍卖
--
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万源通商贸有限公司、中星华宇(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兰州大明利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永清通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润美嘉(大连)能源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0
2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中星华宇(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永清通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润美嘉(大连)能源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大明利商贸有限公司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10-21
3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中星华宇(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永清通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润美嘉(大连)能源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兰州大明利商贸有限公司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2-28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永清通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润美嘉(大连)能源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大明利商贸有限公司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9-29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借款合同纠纷
(2018)辽民初98号
被告
原告:
大连晟昌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永清通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兰州大明利商贸有限公司,甘肃万源通商贸有限公司,中星华宇(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中润美嘉(大连)能源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9-01
2
借款合同纠纷
(2018)辽民初98号
被告
原告:
大连晟昌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永清通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兰州大明利商贸有限公司,甘肃万源通商贸有限公司,中星华宇(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中润美嘉(大连)能源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8-31
3
借款合同纠纷
(2018)辽民初98号
被告
原告:
大连晟昌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永清通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兰州大明利商贸有限公司,甘肃万源通商贸有限公司,中星华宇(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中润美嘉(大连)能源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17
4
借款合同纠纷
(2018)辽民初98号
被告
原告:
大连晟昌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永清通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兰州大明利商贸有限公司,甘肃万源通商贸有限公司,中星华宇(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中润美嘉(大连)能源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08
5
借款合同纠纷
(2018)辽民初98号
被告
原告:
大连晟昌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永清通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兰州大明利商贸有限公司,甘肃万源通商贸有限公司,中星华宇(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中润美嘉(大连)能源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0-27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最高法民终935号
其他
-
最高人民法院
2019-06-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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