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金棕榈工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明永胜
915201007854959032
3000万元人民币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26号(富中国际)10楼H座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12条,开庭公告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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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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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2019-08-27
〔2019〕黔0111执2374号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5201007854959032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2006-06-07
2099-12-31
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黔01执恢165号
被执行人
-
15811984.55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银海化工有限公司、贵阳金棕榈工贸有限公司、X某某、贵州利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瑞和建材有限公司、Z某某人民币15811984.55元及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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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2
追偿权纠纷
(2019)黔民申5154号
被申请人
-
--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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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1
3
合同纠纷
(2019)黔01执157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黔01执15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贵阳金棕榈工贸有限公司、贵阳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M某某、L某某、L某某应依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1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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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4
合同纠纷
(2019)黔民终406号
上诉人
-
10000000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贵阳金棕榈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路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98.448289万元,2017年2月28日以后的罚息和复利,应按月13.425‰的标准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结息方式,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M某某、L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M某某、L某某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贵阳金棕榈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5086.89元,由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路支行负担5086.89元,贵阳金棕榈工贸有限公司、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M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9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路支行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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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5
其他
(2019)黔01民终1914号
被上诉人
-
2570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取25702元,由贵州易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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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6
合同纠纷
(2018)黔0111民初1752号
被告
原告:
贵州易融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贵阳金棕榈工贸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贵阳房屋经营建设有限公司
310000
一、被告L某某、贵阳金棕榈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易融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服务费300000元; 二、被告L某某、贵阳金棕榈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易融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被告L某某就上述担保服务费、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贵州易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被告L某某、L某某、贵阳金棕榈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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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7
其他
(2017)黔0111民初4170号
被告
原告:
贵州易融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贵阳金棕榈工贸有限公司,贵阳房屋经营建设有限公司
590161.94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易融担保有限公司向第三人贵阳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偿的本金570161.94元及利息(利息以代偿本金570161.94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易融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被告L某某、贵阳金棕榈工贸有限公司就上述代偿本金、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贵州易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02元,减半收取12851元,由被告L某某、L某某、贵阳金棕榈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0280元,原告贵州易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57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L某某、L某某、贵阳金棕榈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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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8
合同纠纷
(2018)黔01民初11号
被告
原告: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路支行
被告:
贵阳金棕榈工贸有限公司,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明永胜,L某某
10050000
被告贵阳金棕榈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路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984482.89元,2017年2月28日以后的罚息和复利,应按月13.425‰的标准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结息方式,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阳金棕榈工贸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路支行违约金50000元(违约金和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能超过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24%的标准,从出借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金额,超过的部分不应支付); 三、被告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M某某、L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路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后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86.89元,由被告贵阳金棕榈工贸有限公司、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M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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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9
追偿权纠纷
(2018)黔01民辖终2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1-22
10
其他
(2016)黔民终707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贵阳金棕榈工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2016-12-30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追偿权纠纷
(2020)黔01民再241号
被申请人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07
2
追偿权纠纷
(2020)黔01民再241号
被申请人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4
3
追偿权纠纷
(2020)黔01民再241号
被告
原告:
贵州易融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贵阳房屋经营建设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贵阳金棕榈工贸有限公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21
4
追偿权纠纷
(2019)黔0102民初14119号
被告
原告:
贵阳房屋经营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贵阳金棕榈工贸有限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2019-10-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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