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郑家棉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孙俊玲
91371626690607220U
1000万元人民币
-
邹平县台子镇宋坊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15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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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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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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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
--
--
邹平县人民法院
2016-09-26
〔2016〕鲁1626执1515号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棉短绒加工(符合环保要求后从事正式生产);棉花收购;购销皮棉、棉纱。(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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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滨州市邹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鲁1626执105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0)鲁1626行审13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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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2
其他
(2020)鲁1626执1057号
被执行人
-
7100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平县郑家棉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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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3
其他
(2020)鲁1626行审129号
被执行人
-
7000
一、本案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邹平县郑家棉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按规定支付G某某工资7000元整。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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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4
其他
(2020)鲁1626行审130号
被执行人
-
3000
一、本案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邹平县郑家棉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缴至邹平市邹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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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5
合同纠纷
(2019)鲁1626执78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7)鲁1626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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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6
其他
(2019)鲁1626执恢438号
被执行人
-
7000000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S某某、邹平佰郑油棉有限责任公司、邹平县郑家棉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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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7
合同纠纷
(2017)鲁1626民初3632号
被告
原告:
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邹平创利棉业有限公司,邹平县郑家棉业有限公司
5061899.17
一、被告邹平创利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5061899.17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60‰计算); 二、原告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邹平创利棉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优先于登记在先的抵押权; 三、被告邹平县郑家棉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被告邹平创利棉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33元,减半收取236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17元,由被告邹平创利棉业有限公司、邹平县郑家棉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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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7
8
合同纠纷
(2017)鲁1626民初3632号
被申请人
-
5500000
一、冻结被申请人邹平创利棉业有限公司、邹平县郑家棉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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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9
其他
(2017)鲁1626民初2326号
被告
原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
被告:
邹平县郑家棉业有限公司,邹平佰郑油棉有限责任公司,孙俊玲
5765016.56
一、被告邹平县郑家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本金550万元、计算至2017年5月21日的利息265016.56元以及此后利息(以5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自2017年5月2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被告邹平佰郑油棉有限责任公司、S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被告邹平县郑家棉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55元,减半收取2607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077.50元,由被告邹平县郑家棉业有限公司、邹平佰郑油棉有限责任公司、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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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8
10
其他
(2017)鲁1626民初2326号
被申请人
-
5870000
一、冻结被申请人邹平县郑家棉业有限公司、邹平佰郑油棉有限责任公司、S某某的银行存款587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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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S某某,Z某某,邹平县郑家棉业有限公司
邹平县人民法院
2022-08-22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邹平创利棉业有限公司,邹平县郑家棉业有限公司
邹平县人民法院
2017-11-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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