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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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陕0116民初15948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世纪伟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 500800 | 一、被告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陕西世纪伟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陕西世纪伟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3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扣减4166.67元)。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38元,保全费3089元,保函费8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