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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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渝0117民初7223号 | 其他 | 原告: C某某,H某某 被告: 重庆市合川区公路事务中心,J某某,Y某某,Y某某,L某某 | 80979.17 | 一、由被告J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H某某53986.11元;由被告Y某某、Y某某、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赔偿原告C某某、H某某26993.06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C某某、H某某负担1232.5元,由被告J某某负担87元,由被告Y某某、Y某某、L某某各负担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25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渝01民终2965号 | 被告 | - | 704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7-05 |
3 | 其他 | (2015)合法行初字第00183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重庆市合川区公路路政执法支队 | -- | 驳回原告Q某某的起诉。
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5-10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4)合法民初字第07726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T某某,重庆市合川区公路路政执法支队 | 819424.44 | 一、原告C某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181518.06元、误工费8160元、护理费616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464元、鉴定费42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10086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2391.2元、定残后护理费102200元、后续治疗费21600元,合计633557.26元,由被告T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190067.18元(扣除其二次鉴定垫付的鉴定费2100元,实际还应支付187967.18元),余下的损失由原告C某某自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C某某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路路政执法支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1078元,被告T某某负担462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财务室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执行。 ...更多 | 2015-03-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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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渝0117民初722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H某某 被告: 重庆市合川区公路路政执法支队,L某某,重庆市合川区公路事务中心,Y某某,J某某,Y某某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