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李国雄
91442000304222219X
2362.65万元人民币
-
中山市三乡镇大布村鹤塘路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4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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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粤2071财保247号之二
申请人
-
23006959.62
L某某继续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23006959.6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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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7
2
--
(2022)粤2071民初15926号之三
被申请人
-
12812451.01
继续对被申请人中山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2812451.0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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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4
3
其他
(2022)粤2071财保247号之一
申请人
-
--
(2022)粤2071财保247号L某某解除本院民事裁定对名下的不动产的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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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0
4
其他
(2022)粤2071财保247号
申请人
-
23006959.62
L某某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23006959.6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中山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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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
5
合同纠纷
(2022)粤2071民初18279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中山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8000
一、被告中山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F某某支付维修费用23000元; 二、被告中山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F某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1440元,减半收取为7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20元,由被告承担300元,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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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7
6
合同纠纷
(2022)粤2071民初15926号之二
申请人
-
27709172.59
对被申请人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7709172.5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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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0
7
合同纠纷
(2022)粤2071民初15926号之一
被告
原告:
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告:
中山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8437353.03
一、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15926号民事裁定对中山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账户6431××××2597的银行存款12812451.01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15926号民事裁定对中山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账户7172××××8302的银行存款12812451.01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三、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15926号民事裁定对中山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账户6665××××2639的银行存款1821250.19元的冻结(保留冻结10991200.82元,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四、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15926号民事裁定对中山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账户7446××××3739的银行存款10991200.82元的冻结(保留冻结1821250.19元,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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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8
合同纠纷
(2022)粤2071民初15926号
被申请人
-
12812451.01
对被申请人中山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2812451.0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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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9
合同纠纷
(2022)粤2071民初14807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中山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F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2-05-1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粤2071民初15926号
被告
原告:
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新园路号
被告:
中山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2-0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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