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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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云2325民初294号 | 原告 | 原告: 姚安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56388.8 | 一、由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姚安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20000元,商铺闲置费27388.8元,违约金9000元,合计56388.8元。
二、驳回原告姚安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28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界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8-01-01 |
2 | 合同纠纷 | (2017)云23民终257号 | 上诉人 | - | 51120 | 一、撤销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民初4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姚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姚安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8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17-04-10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云23民终525号 | 被上诉人 | - | 599510.77 | 一、维持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L某某的医疗费57661.07元、误工费5294.34元、护理费5373.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40元、残疾赔偿金145794元、营养费680元、后期治疗费13000元、鉴定费1200元,合计231042.77元,由云南文德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L某某经济损失184834元,扣除云南文德劳务有限公司已先行垫付的59800元,云南文德劳务有限公司实际还应赔偿125034元,其余经济损失由L某某自行承担;
四、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6元,合计1731元,由L某某负担346元,由云南文德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3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原审法院或者与原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16-10-24 |
4 | 其他 | (2016)云2325民初456号 | 原告 | 原告: 姚安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26000 | 一、由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姚安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20000元,违约金6000元,合计26000元。
二、驳回原告姚安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4元,由原告姚安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73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2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界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6-10-09 |
5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5)姚民初字第61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姚安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华通建设总公司,云南文德劳务有限公司,大姚金碧建业有限公司 | 207527.62 | 一、由被告云南文德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经济损失103763.81元,扣除被告云南文德劳务有限公司先前垫付的医药费59800元,现实际应赔偿43963.81元,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L某某自行承担;
二、驳回原告L某某要求被告姚安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华通建设总公司、被告大姚金碧建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承担225元,被告云南文德劳务有限公司承担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16-02-22 |
6 | 劳动争议 | (2015)姚民初字第294号 | 其他 | - | -- | -- | 2015-07-30 |
7 | 劳动争议 | (2015)姚民初字第296号 | 其他 | - | -- | 未公布 | 2015-07-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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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7)云2325民初294号 | 原告 | 原告: 姚安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姚安县人民法院 | 2017-12-28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 上诉人 | - |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30 | |
3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姚民初字第61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姚安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化通建设总公司 | 姚安县人民法院 | 2016-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