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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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法履行职责 |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 11000 | 杭州西湖区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 2023-05-18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12号 | |
2 | 当事人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至2022年10月21日在西湖区转塘街道杭政储出【2021】75号地块内用勘探钻机进行勘探作业,未按照经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认可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施工,于2022年11月3日10时45分被转塘中队查处。当事人在西湖区转塘街道杭政储出【2021】75号地块施工已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并经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可。按照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地块内有726个桩位勘探,孔深约45米,其中202个位于6号线霞鸣街站-美院象山站区间地铁保护区范围内,最近的孔位距离地铁隧道约10.28米。后因业主单位改变了桩位布置,当事人实际勘测时将其中9个勘探孔向东移动至地铁保护区10米范围内,孔深35米,即实际勘测时在保护区范围内有211个桩位勘探。队员查处时,当事人已停止施工 ...更多 |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 11000 | 杭州西湖区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 2023-05-18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12号 | |
3 | -- | 当事人: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迪尚商务大厦502室法定代表人:鲍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1075Q本局于2022年6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于6月30日对你单位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本局于7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你单位,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鉴于你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按照《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标准,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统计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更多 | 20000 | 浙江省统计局 | 2022-08-05 | 浙统罚字〔2022〕第000053号 | |
4 | -- |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开始在西湖区转塘街道杭政储出【2021】75号地块东北侧(距东侧围墙5米,距美-霞隧道10米处)用勘探钻机在进行勘探作业,因未按照要求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于2022年4月27日14时10分被转塘中队查处。当事人在西湖区转塘街道杭政储出【2021】75号地块东北侧施工的点位已经进入到地铁保护区范围内,在未获得地铁公司审批且未办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的情况下,用钻机继续勘探作业,下探深度约13米。经队员于2022年7月6日15时复查,当事人已停止施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壹仟元整。 ...更多 | 11000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07-28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293号 | |
5 | 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涉嫌擅自砍伐树木案。 | 案件名称: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擅自砍伐树木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0年04月27日10时00分,我局上塘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拱墅区上塘街道皋亭社区神龙桥后有砍伐树木的行为。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因案发处的树林阻挡了勘测机器的进入,所以在2020年04月26日下午将入口处的叁棵水杉砍伐掉。经核实,当事人未办理绿化主管部门相关审批手续。经检查,被砍伐的树木品种为水杉,砍伐数量为壹棵,经测量,被砍伐的树木为水杉,共计叁棵,树木砍伐断口处直径分别为20厘米、19厘米、20厘米。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更多 | 3500 | 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局 | 2020-05-22 | 拱综执罚字〔2020〕第0507032005220054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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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81101061759 | 330101231107895652963 | / | 2022-05-06 | 2024-05-17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330000240226861147372 | 330000240226861147372 |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 2024-02-26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3 | 330000221208804859254 | 330000221208804859254 |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 2022-12-08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4 | 2023052 | 330783230317859443191 | 挖掘许可 | 2023-03-23 | 2099-12-31 |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
5 | 330000221209804969750 | 330000221209804969750 |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 2022-12-09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6 | 330000211104888518414 | 330000211104888518414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 2021-11-05 | 2099-12-31 | 厅政务服务中心 | |
7 | 330000210409855639442 | 330000210409855639442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变更) | 2021-04-09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8 | 330101210413857784185 | 330101210413857784185 | 检验机构主要人员变更 | 2021-04-13 | 2099-12-31 | 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 |
9 | 330101210413858082647 | 330101210413858082647 | 检验机构主要人员变更 | 2021-04-13 | 2099-12-31 | 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 |
10 | 330000321801291110003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2018-05-18 | 2024-05-17 |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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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浙1121民初110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千峡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775010 | 被告千峡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勘察费7750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550000元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2%月息计算;另225010元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2%月息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50元,减半收取5775元,由被告千峡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16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浙0106民初7353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G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 2018-08-24 |
3 | 合同纠纷 | (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46号 | 上诉人 | - | 295690.5 |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8)嘉民三(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二、维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8)嘉民三(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三、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大丰纸浆模塑包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78,990.5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9.81元、审价费人民币16,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9.81元,合计人民币35,719.62元,由上诉人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859.81元,被上诉人上海大丰纸浆模塑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859.8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0-05-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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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浙0105民初821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
2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浙0105民初8185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
3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 (2020)浙1121民初110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千峡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