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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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2)闽0681民初927号 | 第三人 | 原告: Z某某 被告: G某某 | -- | 准许Z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Z某某负担 | 2022-05-3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闽0627民初2211号 | 被告 | 原告: 厦门金三德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南靖分公司 | -- | 准许厦门金三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金三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10-09 |
3 | 合同纠纷 | (2020)闽06民终799号 | 第三人 | - | 292867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93元,由上诉人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4-20 |
4 | 合同纠纷 | (2019)闽0627民初1809号 | 第三人 | 被告: 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漳州晟达置业有限公司,L某某 | 292857 | 一、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漳州市龙文区Z某某铁件加工场工程款2928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漳州晟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未付清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责任;
四、驳回漳州市龙文区Z某某铁件加工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3元,由L某某负担,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缴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30 |
5 | 合同纠纷 | (2018)闽0627民初2297号 | 第三人 | 原告: 漳州市龙文区志铭铁件加工场 被告: 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漳州晟达置业有限公司 | 292857 | 一、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漳州市龙文区志铭铁件加工场工程款2928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8年4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计算);
二、漳州晟达置业有限公司在结欠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漳州市龙文区志铭铁件加工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3元,由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1-31 |